Sunday, August 8, 2010

邮局储蓄员盗取7000万存款 储户提供密码责任几何?

  中广网北京8月8日消息(记者陈俊杰 王晓洁)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17时33分报道,接连两天,中国之声报道了山西省临汾市邮政局储蓄员偷取储户存款、借给煤老板投资煤矿的案件。 【储蓄员盗取储户七千万 邮政局表态监管难度大】

  原临汾市邮政局营销分局局长助理崔英一方面高息揽储,一方面,授意下属八个储蓄所、数十名储蓄员,从2005年到2007年两年多的时间里,利用掌握的储户密码、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资料,从这些账户中狂取7000多万元,借给煤老板狄小娃投资买矿。结果因煤老板投资失败,储户存款打了水漂。局长助理崔英、煤老板狄小娃及30多名涉案的邮政储蓄员已先后被判刑。

  临汾市邮政局局长雷耀鸣昨天接受中央台记者采访时解释说,此事是崔英等人的个人行为,邮政内部难以监管。临汾市邮政局还决定,将向储户追偿前期已退还的7000万元本金。

  此案暴露出山西省临汾市邮政储蓄机构内部及相关机构在监管上存在怎样的问题?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尹中立博士看来,崔英等人的行为其实是完全可以监控和防范的。

  尹中立:完全把责任归咎于员工个人行为,有失偏颇,毕竟是在工作当中,从正常程序监管是可以杜绝的。银行内部管理来看,银行账目每天都要进行的。

  尹中立说,银行内部员工不能代理储户办理业务,是一个基本常识和职业准则。在这起案件中,数十位邮政储蓄职员突破底线、违规取款,而且这一行为长期没有被发现,是极不正常的。

  尹中立:银行内部员工不能代理储户取钱的,这是起码的规定,储户把密码告诉了银行员工,员工取钱,这是违规操作的,违反程序的,正常情况下是不会发生的。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焦建国从技术角度分析认为,当储户的账户发生频繁的异常变动时,金融机构本来就有告知储户的义务。此案中一百多位储户的账户出现这些情况时,邮政储蓄机构没有察觉,这本身就是问题。

  尹中立:有卡有折子,这样提取业务,从技术上讲是否符合规范规定的?这样100多个账户的存款被人挪用,邮政储蓄应该有告知义务的。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说,从邮政储蓄人员集体失控、轻易突破多层监管防线来看,临汾邮局的监管体系完全失去了作用。

  郭田勇:银行邮政储蓄内部人员代取款的行为,一些相关的凭证、文件上应该留有痕迹的,如果说内部控制系统很有效的话,特别是不止一起,连续发生类似情况时,应该有所察觉的。没有及时察觉发现到,就说明内部监督风险防范机制上存在盲点的。

  尹中立博士还分析说,此案主要发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之前,当时邮政储蓄业务隶属各地邮政局分管,在制度建设等方面十分不健全,这也是本案发生的时代原因。

  尹中立:为什么只有你邮政储蓄出现了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工农中建没有出现,他的所有网点性质和你是一样的,毫无疑问,说明在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之前,当地的邮政监管是存在漏洞的。

  案发后,出于维稳的需要,临汾市邮政局曾向山西省邮政局借款,偿还了一百多位储户七千多万本金。但是,临汾邮政局局长雷耀鸣认为,这些储户其实在得到高额利息的同时,是很清楚这些本金可能的用途的,所以,他们是诈骗国家储蓄机关的参与者,而非简单的受害者。临汾市邮政局准备在崔英案件终审判决后,向这些储户追偿,讨回七千万国有资金。

  临汾邮政局是否有追偿的权利?这些参与高息揽储的储户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张雁峰认为,邮局有权追偿。

  张雁峰:非法的存储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从法律角度上讲邮局完全有权利追偿,被害人有重大过失,应该自己承担损失。

  但在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看来,问题不是这么简单。邮政局和储户在这起案件中都难辞其咎。他认为,首先应该被追究责任的,是邮政储蓄,虽然不触及刑事犯罪,但民事赔偿责任难以推脱。

  洪道德:储蓄所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也就是说犯罪人不能够赔偿储户经济损失的时候,应该由银行赔偿。关键是大家把钱存到你银行的,从大家拿到的收据等手续上看,钱是在银行的。

  不过,洪道德教授也提醒说,储户将自己的密码拱手送人,导致财产受损,也属重大过失,因此,他们也要为自己的损失埋一部分单。

  洪道德:如果没有储户没有提供密码,储蓄员是无法挪出已经存进银行的存款的。换句话说,这些储户本人也有责任,储户都应该懂得基本的道理,密码是保证存款安全的。不论银行工作人员以什么样的理由要求储户提供密码,这个要求一定不是银行的要求。基于某种动机,把密码提供给工作人员了,储户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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