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四倍)
武汉市警方日前在大街小巷贴出公告,实名曝光抓捕的卖淫嫖娼人员,号召市民积极举报卖淫嫖娼窝点。(详见A15版)
面对武汉实名曝光嫖娼卖淫人员,从网络上的跟帖来看,叫好者实在超出了笔者的想象,让人恍惚间有回到野蛮时代的瞬间诧异:何以有那么多人依旧醉心于“杀一儆百”、“杀鸡吓猴”的示众逻辑呢?以至于不少网友发出了这样的感叹:这种纯凭感情用事的嫉恶如仇情绪如果成了社会的主旋律,就没有人会在乎法律的公平公正了。一方面在抱怨法律的不健全、不平等,另一方面又将不公平强加于人。
这样的悖谬逻辑恰恰印证了“小姐”“嫖客”被公示的荒唐。其实,“小姐”“嫖客”被公示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在舆论的视野中,尽管每次出现都能产生大大小小的非议,但这依旧不能阻止这种侵犯人格尊严、没有法治精神的行为再次出现。
在古代,将罪犯披枷戴锁游街示众是一种常见的方法,但在进入文明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当下,不少公权部门对示众情结的迷恋,在笔者看来,除了示众文化遗毒的影响外,更是社会文明倒退的开始。现实中,司法部门的公开宣判、将小偷绑树示众、挂牌罚站等现象,屡见不鲜,无一不是示众逻辑的显现,而“小姐”“嫖客”被公示仅仅是新的例证罢了。
应明确,即使那些已经判刑的罪犯,其自身还拥有相当的权利,如隐私权——人格权、肖像权、姓名权,司法机关并不能随便剥夺。除了对危及社会的重大嫌疑犯的通缉外,司法机关也不得出于其他动机将犯罪嫌疑人示众。反观之下,“小姐”“嫖客”被公示完全可以看作是对文明社会和法治精神的变相羞辱。
实名曝光嫖娼卖淫人员:只见“哄客”不见“人格”。任何个体都是有尊严的,哪怕是应该受到国家最严厉的刑罚制裁的人,其人格尊严也应得到尊重。示众的直接目的,就是使人被羞辱,这无异于将其驱逐出他所期望获得认同的社会群体,断绝了他们试图重新获得认同的后路,这是相当残忍和不人道的。“小姐”“嫖客”被公示正是在这点上失去了任何正当性和合理性。
法理常识告诉我们,示众并非法定的程序方式,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于法无据的惩处对执法者来说就是违法,公民权利相反遭到了恣意的侵害。因此,应警惕“小姐”“嫖客”被公示背后的示众逻辑,更要谨防公权部门对示众情结迷恋情绪的蔓延。否则,带来的将是越来越多的哄客和法治精神的大踏步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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