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August 7, 2010

100万房子给儿子先缴2万公证费

  父母想将房子传给下一代,如果不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书,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昨日,记者从江苏省司法厅获悉,省司法厅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联合下发文,对房屋登记时必须提供公证证明的强制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今后,所有涉及房屋继承、遗赠等所有权转移行为都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否则,在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将遭遇麻烦。

  江苏省司法厅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房屋登记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的通知》中规定,以下五种情形,房屋登记机构应要求房屋登记申请人提供有关公证证明:1、因房屋继承、遗赠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2、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权利取得方主体涉及国外或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有关法律行为、事实的公证书;3、申请人提交有关合同、协议申请房屋登记的,如该合同、协议各方当事人约定须经公证方可生效的,应提交有关公证书;4、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等各类登记中涉及权利处分或限制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委托公证书,明确委托权限、期限,授权代收房款的需特别载明;5、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确有需要由申请人提交有关公证文书的其他情形。

  这份《通知》还要求,房屋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用以直接证明或补充证明的公证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予以采证;对申请人无法提供申请登记所需要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但能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影印件与上述原件相符的公证文书的,也应认定其证明效力;对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是国外或港、澳、台有关机构出具的,应要求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或核对手续后,再予以采证。申请房屋登记事项涉及房产赠与、分割、入股等法律事实,委托事项涉及买卖、抵押房地产,未成年人父母双亡或均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监护人资格非法院指定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法律行为、法律事实的公证书。通讯员朱凤达记者冒群

  附:江苏省公证收费标准

  一、证明遗嘱,确认遗嘱效力

  1、证明遗嘱,每件收费150元-200元。

  2、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300元。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含继承权公证,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受赠或受遗赠书公证等),按受益额2%收取,最低收费200元

  市民:

  干吗要公证,还要缴那么多钱?

  “为什么要多花公证这个钱呢?”采访中,市民王先生对房产继承、遗赠强制公证表示质疑。

  王先生表示,今年2月中旬他的老父亲去世。不久后,依照母亲的意愿,王先生欲将父亲名下的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他前往南湖派出所及相关单位办好了一切材料后,到房产局办理过户。但房产局工作人员要求他前往公证处就其和父亲的父子关系进行公证,否则不能过户。王先生到了公证处,公证处工作人员告诉他,房产继承公证将按房屋价值的2%收费,也就是他要掏近5000元公证费。

  “我搞不懂,我继承的这套房子又没有争议,为什么还要掏这么多钱去公证?”王先生表示,他到了公证处发现,公证处要求他提供的材料与他提交给房产局的材料完全一致。他觉得再做公证是花冤枉钱。

  房产局则表示,国家司法部和建设部1991年就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规定,继承人办理产权转移应当办理继承公证。继承权公证书也是房产机关审查房产继承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有效证明,房产部门只是照章办事。

  相关部门:

  建设部和司法部有规定!

  昨日,记者采访了房产及司法相关管理部门,司法及房产部门工作人员坦言,在现有形势下,继承公证是能够最大程度保护权利人利益的手段,是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

  据了解,建设部和司法部在1991年8月31日联合发出了《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如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江苏省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公证是一项非诉讼活动,是在无纠纷的情况下办理的,经公证后,能防止日后发生纠纷和争议。房地产权属转移中,房地产继承占了一定的比例,继承牵涉到的法律问题很多,但是各地登记机关因房地产继承办理的权属登记所引起的纠纷却很少,其原因除了登记机关对因继承办理的转移登记较为重视以外,由于当事人办理了房地产继承公证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记者陈闻

  律师:

  与《公证法》相抵触?!

  有律师认为:房屋登记中必须公证的做法不妥。对此该律师作了如下分析:

  除非法律要求公证其他的公证自愿

  对某些房屋权属登记一律要求公证并不具有法律依据。《公证法》明确规定了公证自愿的原则,其第11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即是说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是否公证应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目前,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必须公证才具真实合法性,也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相关行为公证的就不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虽然《联合通知》要求房产继承、为分割死者所遗留房产签订协议、赠与房产和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应当进行公证,但该《联合通知》由司法部、建设部制定,属于部门规章。很显然,该《联合通知》作出的强制公证的要求同《公证法》规定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可以规定强制公证的要求相违背。故应当认定该《联合通知》要求强制公证的条款无效。

  公证只起证明作用没有实际必要

  《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由此可见,作为中介机构之一的公证处所做的公证仅仅只是起证明作用,但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不以是否公证而发生变化。从《公证法》、《合同法》、《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来看,继承行为、涉外涉港澳台行为以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不由公证来决定。也就是说,本来就不真实不合法的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不会因为公证了就变得真实合法,本来就真实合法的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也不会因为不公证就变成不真实不合法。由此可见,对房屋权属登记强制公证根本就没有实际必要。

  浙江因继承遗产需高额公证费母子状告建委

  丈夫去世,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妻子以及他们的儿子理应继承死者生前的财产。但当他们要求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时,负责手续办理事宜的浙江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却告知要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然而,面对1万多元的公证费、评估费,母亲王娜和儿子俞灵选择了诉讼维权,他们把该市建委告上法庭。

  7月7日,案子在浙江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

  今年1月,王娜的丈夫因病去世,留下一套1-2层的商业用房。5月,作为法定遗产继承人的母子俩到市建委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但工作人员告诉他们,想要办理手续必须进行继承公证。

  于是,母子俩又前往公证机关咨询,那里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办理继承权公证书要缴一笔费用,正是这笔费用让王娜吓出了一身冷汗。“他们告诉我,先要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根据房产价值收取2%的公证费,这样一算,公证费和评估费加起来就超过了1万。这笔费用完全没必要出啊!”

  嘉兴市建委主任陶金根作为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被告方代理律师还表示,根据建设部、司法部《关于房产登记办法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凡是继承房产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继承人应该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另外,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也规定了,办理因继承发生的转移登记,申请人应该提供经过公证的继承证明。

  对此,原告方代理律师提出了反驳:“根据《公证法》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该联合通知以及实施细则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没有权力规定必须要公证的事项。”

  被告方表示作为省建设厅的下级机关,应该按照上级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办理手续。“我们无法判断联合通知是否规定公证事项,我们只是照章办事。

  庭审中,围绕是否需要办理公证手续双方展开激烈的辩论。

  此案将择日宣判。中新

  作者:/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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