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柳州9月21日电 (记者 蒙鸣明) 备受社会关注的广西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经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发回重审后,今日在柳州市柳江县人民法院开庭重审。
记者旁听了今天上午的庭审经过。原公诉方柳江县检察院坚持原有控诉,在补充证据后,依然认定本案当事人李土华为柳州市汉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汉森公司)员工,认为李土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泄露商业机密,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李土华代理律师陈冰认为此案为冤假错案,并向法庭出示了2010年5月广西高院的终审判决,认定李土华汉森公司的合作协议是技术开发合同,否定其与汉森公司是聘用关系,李土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成立。
双方围绕李土华是否是汉森公司员工在法庭上展开激烈辩论。在询问证人环节,陈冰当庭质疑控诉方提供的汉森公司财务司法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对于被告律师的质疑,检察官向法庭提出建议延期审理,待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开庭。
经合议庭合议,法官宣布本案延期审理,给检察机关一个月时间补充侦查。据悉,这已经是检察机关第二次提出补充侦查延期审理,如一个月后检察机关未能提起诉讼,法庭将视为检察机关撤诉本案。至此,经过两小时的开庭重申后,广西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再次被延期审理。
2004年12月,具有农业机械研究方面专长的李土华与前同事黄建宁作为乙方,与汉森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开发甘蔗联合收割机。期间汉森公司以李土华为发明人申请专利,获得5本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006年4月,因双方产生矛盾,黄建宁与李土华先后离开汉森公司。2007年1月,汉森公司认为李土华将专利技术泄露给同行,向柳州警方报案。随后,李土华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7年12月,检察机关以广西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李土华提起公诉,并在柳州市柳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土华到汉森公司开发甘蔗联合收割机期间,被该公司任命为总工程师。但2006年5月,李土华又与广东佛山一家农机具公司达成协议,合作生产甘蔗联合收割机,该公司付李土华年薪40万元外加销售提成,并为李土华在珠海按揭买下了一套价值100多万元的海景住宅。检察机关认为李土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泄露商业机密,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终,柳江县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李土华有期徒刑7年。
李土华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4月17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土华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随后,在监狱服刑的李土华与黄建宁将汉森公司告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裁决李、黄两人与汉森公司原先签订的协议是技术合作合同,他们与汉森公司的关系是合作关系,而非雇用关系。双方在合作期间申请、取得的专利权,是非职务发明,李、黄两人与汉森公司共同享有该专利权。
2009年5月,南宁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李土华、黄建宁与汉森公司的合作协议是技术开发合同,否定二人与汉森公司是聘用关系,李、黄二人可以免费使用专利技术。2010年5月15日,广西高院终审判决,认定李土华、黄建宁与汉森公司方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性质合法有效,李土华、黄建宁与非汉森公司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法律关系。
同时,广西高院裁定李土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刑事一、二审判决,发回柳江县法院重审。今年7月30日,在李土华律师的申请下,被关押三年多的李土华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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