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四平讯(记者樊亮)通过担保公司担保,从银行拿到480万元贷款,却因无力还债逃往外地。案发后,担保公司替其还上全部贷款。但等待他的却是法院判决。
2008年4月,36岁的高志宝以四平市高老庄绿色农业有限公司名义,通过编造资金用途、提供虚假财务账目等手段,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梨树县支行申请贷款480万元。而后,高志宝又采用上述手段获得了吉林省荣桦担保有限公司的信任,与之签订了担保协议。
随后,高志宝以该公司价值41万余元葡萄苗及大棚等物品和价值26万余元的土地经营收益,作为抵押与荣桦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协议,荣桦担保公司就此笔贷款向梨树农发行提供了最高额保证。高志宝顺利拿到了梨树县农发行的480万元贷款。
拿到贷款,高志宝将其大部分用于归还欠款及自家商店的经营等方面。
2009年5月,贷款到期后,高志宝没有偿还,随后逃至广州市。2009年8月,高志宝被警方抓获。荣桦担保公司将高志宝的贷款全部代偿给梨树农发行。
近日,梨树县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认为高志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财物4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虽然本案中所签订的担保合同等都是以高老庄绿色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但该公司属于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且企业仅有高志宝一人,所有的决策及具体实施的行为都是其本人,款项也是直接归本人支配,因此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法院以高志宝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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