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说完全是诈骗
真?假?面对借条说没欠钱
面对一张166万元的欠条,债权人说,钱如数给了对方;债务人说,钱根本就没拿到;而担保方却说,债权人完全是合同诈骗。一张欠条,当事三方各有说法,让这起民间借贷官司显得扑朔迷离。昨日上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件起因 ?
166万元借款起纠纷
2006年7月2日,杨绍富、镇雄县马路煤矿及法人田金华与刘小琳分别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分4次借款166万元给杨绍富使用,由镇雄县马路煤矿及煤矿法人田金华担保。借款期限为2006年7月2日至2007年11月1日。合同约定,借款利息按照2%的月息计算;借款到期时,如债务人没按约定连本带息偿还,由担保人先行偿还。
借款到期后,刘小琳认为债务人并没按时归还借款。2007年11月8日,债权人一纸诉状将债务人、担保单位和担保人起诉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归还166万元借款及100多万元的利息。
借款人:“我没拿到一分钱”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杨绍富认为,债权人刘小琳和代理人金学文是恶意提起诉讼,在借款中自己并不知情,借款合同和借据上的签字,并不是自己所为,而且自始至终没有收到过债权人的一分钱。
杨绍富说,债权人手中的借款合同、收条、收据 、借条上的签字和手印,都不真实,而且合同形成的时间里,他与担保人田金华并不认识,借款合同属于伪造,并不存在任何借款关系。
杨绍富说,直到2008年3月18日,与债权人刘小琳在昆明中院对面时,双方都不认识。所以杨绍富坚持认为,两份合同产生时,三方都不认识,他与债权人不可能有借款行为的发生。
债权人:“分4次给了担保人”
债权人刘小琳说借款合同签订后,分别于2007年3月、5月、6月、8月分4次把166万元交给了田金华,镇雄县马路煤矿及法人田金华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说,交付借款时,每次都是由田金华代表杨绍富来领款,并一一出具了借条。总共借出166万元后,才由杨绍富和田金华出具总借条给债权人的,借条上都有对方的手印和签字,借款合同及其相关借据,都是真实有效的。
刘小琳还说,166万元借款中的130多万元实际上是金学文借出来的。
担保人:“完全是合同诈骗”
作为担保方的镇雄县马路煤矿及法人田金华说,债权人所提供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完全是伪造的,债权人刘小琳与金学文联合起来对他们进行诈骗。而且,金学文曾于2010年因利用伪造、涂改票据和骗办假证等手段进行诈骗,被法院判处过8年有期徒刑。
担保方说,在这个案件中,完全是金学文与刘小琳合谋伪造借款等证据,指使刘小琳恶意起诉的。而且,经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借款合同上的字据并非担保方所签订,合同上的印章与真实印章等也有很大出入,担保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债权人完全是涉嫌诈骗犯罪。
一审判决 ?
债务人返还借款及利息
去年12月1日,昆明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借据等证据。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表明,借款、担保合同上的签字是镇雄县马路煤矿及法人田金华所写,收条等借据上的签字,也是田金华所写。但是,杨绍富、镇雄县马路煤矿、田金华三方提出异议,认为鉴定结论错误,提供鉴定材料上的签字、手印、盖章都是虚假的,所以不予承认。
但昆明中院采信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今年3月16日,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杨绍富如数返还166万元的借款,并承担相关利息。
二审开庭 ?
债务人说166万借款纯属虚构
一审判决后,杨绍富、镇雄县马路煤矿、田金华三方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出上诉。昨日上午,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三方在上诉状中说,一审法院仅仅凭借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唯一一纸鉴定,就确认借款、担保合同有效,并不客观公正,与其他的实际鉴定结果出入很大,希望二审法院驳回刘小琳的诉讼请求,并将该案中涉及到的金学文、刘小琳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在昨日的审理中,上诉三方依然坚称,杨绍富根本没有向刘小琳借款,田金华和镇雄县马路煤矿根本没有为借款担保,以刘小琳名义起诉的这起借款纠纷,166万元借款纯属虚构,完全是刘小琳特别授权代理人金学文一手制造、导演的。他们将保留继续控告的权利。
省高院将择日宣判。
记者 夏体雷 (春城晚报)
?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