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August 29, 2010

婚内遭家暴个人财产赔

  问:丈夫张某因婚外恋经常与我争吵,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的矛盾日益激化。2010年5月8日,因一点家庭问题引发我们双方的争吵殴斗,丈夫张某用木棍打伤我的左腿,造成骨折,为此住院治疗,花费7828元。出院后,我将丈夫张某告上法庭,要求丈夫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9342元,健康损失费5万元,并当庭赔礼道歉。请问,我的诉讼请求法院能支持吗?

  答:根据你叙述的情况,张某应遵从《婚姻法》有关“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基本原则,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第三人发生恋爱关系,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该基本原则,导致家庭关系紧张。此外,张某还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妻子,导致妻子左腿骨折,对妻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严重侵犯了妻子的身体健康权。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张某应当赔偿妻子医疗费、误工费等。需要注意的是,婚内索赔是执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个人财产而不是执行共同财产,法院对张某的判赔,应从张某的个人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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