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讯(付毅记者罗暄)当你在银行自动提款机上,拾得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咋办?威远一女子蒋某就遇到这一情况,她未拾金不昧,取走了卡上近万元。威远县法院近日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1月26日,蒋某在威远县南大街建设银行自动提款机上取现金时,发现他人遗忘在提款机上的一张银行信用卡,因遗忘人已将密码输入,蒋某遂分七次将信用卡上的现金9300元取走,占为己有。
事后,遗忘信用卡的失主发现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银行自动提款机的监控(摄像头)设备,锁定蒋某多次提取信用卡失主卡内钱款的证据,遂将涉嫌犯罪的蒋某抓获,后以蒋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移交威远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蒋某表示很后悔,认为自己当初因一时贪念,犯下了罪行,但她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或构成侵占罪,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恳请法院能念及初犯,且主动退赔他人损失,请法院予以从宽处罚。
威远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在特定场所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及密码,未经持卡人同意或授权,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钱财,不再是民事违法行为,而侵占罪构成要件之一是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他人财物,前提是他人有索要行为,这与蒋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特征不符,不能以侵占罪定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蒋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故法院酌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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