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上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罗彩霞诉8名被告侵害其姓名权、受教育权一案,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异地开庭审理。最终双方虽以调解结案,但仍有一些让社会困惑的疑问待解。造假事件中,除了已经被判刑入狱的王峥嵘,还有哪些责任人应追责?翻版“罗彩霞案”频频曝出,暴露出哪些高招黑幕和利益链?“新华视点”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追踪。
诉辩双方争论集中三大焦点 经过调解原告获赔
庭审中,罗彩霞以姓名权、受教育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冒名顶替者”王佳俊赔偿经济损失41190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并要求王佳俊的父亲王峥嵘、母亲杨荣华、湖南省邵东县第一中学、邵东县教育局、贵州师范大学、贵阳市教育局、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院长唐昆雄等其他7名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回溯到2004年9月,在此前公布的高考成绩中,湖南邵东一中文科毕业生罗彩霞和王佳俊分别考了514分和335分,而湖南省当年的二本录取分数线为531分。时任邵东县牛马司镇党委书记后调任隆回县公安局政委的王峥嵘从女儿班主任处获取同班同学罗彩霞的高考信息,并伪造了其户口迁移证等重要证件。就这样,王佳俊冒用罗彩霞之名通过层层关卡,顺利就读于贵州师范大学,并以“罗彩霞”的身份取得了学校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罗彩霞复读一年后于2005年参加高考,被天津师范大学录取。
2009年3月,还在天津师范大学上学的罗彩霞在申办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时发现身份证号被人冒用。至此,王佳俊冒名顶替罗彩霞上大学之事东窗事发。同年5月,罗彩霞以姓名权、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为由,将除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院长唐昆雄外的其他7人或单位告上法庭。同年6月,又将唐昆雄追加为第8被告。
法院受理此案后,由于原告变更诉讼申请,作为被告之一的“冒名顶替者”王佳俊“下落不明”,多次对相关法律文书采取公告送达,以及另一被告邵东一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等原因,使得这一案件直到立案15个月后才正式首次开庭。
庭上,诉讼各方就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罗彩霞损失的状况等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王峥嵘、杨荣华的代理人承认,王峥嵘的行为侵犯了罗彩霞的姓名权,但不承认侵犯了其受教育权。因为如果不是王峥嵘的个人努力,罗彩霞的分数不够贵州师范大学的录取分数线。而除王峥嵘一家外,其他5名被告均表示自己在此事件中没有过失,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此案合议庭当庭进行了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罗彩霞撤回对王佳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峥嵘给付原告赔偿金4.5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禁绝高校“克隆生”应当“硬执行”
“罗彩霞”案发生之后,“高考公平”长时间内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2009年以来,类似的“罗彩霞事件”屡屡曝出,教育部于当年下半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清查高校冒名顶替假学生,部分高校存在类似“罗彩霞”的“克隆”大学生并不鲜见。
记者了解到,类似罗彩霞案中,直接通过关系冒名顶替的“克隆”手段已是低级方式。作为升级版,通过全套购买被顶替者的资料,为被顶替者重新办理户口,更换身份资料都显得有些过时,产业化地批量制造高校“克隆生”在一些地区已经见怪不怪。
中宜教育国内考试研究中心教研组组长戴斌认为,目前高校的“招生权力”过大,是一个隐患。对于多数人来说,高考录取向外公布的信息太少,除了被动的被告知结果以外,没有更多合法的渠道可以了解到更多情况。在信息的缺失之下,高考录取的有些环节已经成了一个“黑箱”。
回顾罗彩霞案件,教育部曾明令规定,“录取通知书不得通过个人或中介转递”“高等学校在新生入学后要加强对考生的资格复查”。然而,在权力和关系面前,这些“硬规定”却形同虚设。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卫明分析,阻断高校“克隆生”制造链条,缺的不是各种规定,而是实实在在的“硬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在一系列冒名顶替案中,多数涉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往往只是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鲜有涉案人员被处刑事处罚。另外,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往往过低。
一些教育专家建议,是否可以考虑建一个全国联网的招生核查系统,高校也应进行必要的入校比对核查工作,共同提高冒名顶替的难度和风险系数,以彻底遏制类似现象发生。
(据新华社长沙8月1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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