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August 13, 2010

拒交物业费 业主表决权选举权将受限制

  本网快讯(记者马力)今后,业主如果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拒付物业费,业主大会可以对其选举权、表决权予以限制。今天,北京市住建委公布了《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该指导规则是作为《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配套政策,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保护业主、业主大会、业委会的合法权益。

  与北京目前正在实施指导规则相比,新的指导规则更加详尽,文件的字数也由原先的5000多字,增加到1万多字。

  《指导规则》中规定,如果已经交付给业主的房屋面积达到了小区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开发商就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资料,并同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5%以上的业主,向街道、乡镇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同时,5%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自行向街道、乡镇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街道、乡镇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指定代表担任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北京同时也鼓励和支持公益律师担任筹备组组长。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并形成决议后,业委会要在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街道、乡镇备案。材料齐全的,街道、乡镇要当场备案,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此外,《指导规则》中还确定,业主有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包括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拒付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应当分摊的费用等,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被选举权、表决权的行使予以限制,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说明。

  围绕着解决业主大会的“五难”问题:启动难、筹备难、备案难、决策难、换届难。《指导规则》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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