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September 8, 2010

开发商卖房需公示物业服务和物业费标准

  本网快讯(记者马力)《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将于下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住建委今天发布了实施具体细则。细则确定,下月1日起申请商品房预售和现房销售的住宅项目,都由开发商承担前期物业的责任。开发商可以自行提供物业服务,也可以将全部专项服务委托给物业企业,或者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受委托的企业要符合相关的资质要求。前期物业的期限,则是指从首户业主入住起,至全体业主与开发商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为止。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称,下月1日起,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项目,开发商都要在售房前确定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并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服务费用进行测算,测算结果应当在售楼处等销售场所公示,并写入房屋买卖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这意味着,将来业主买房时,就可以知道小区物业服务的标准和物业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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