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December 11, 2010

利用职务便利受贿200余万

  深圳特区报讯 据《北京晚报》报道,北京市高级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公安部经侦局原副局长相怀珠受贿案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人民币的原判。

  据悉,现年46岁的相怀珠受贿200余万元人民币。案情透露,相怀珠曾先后任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队长、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2009年7月8日,相怀珠夫妇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处相怀珠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相怀珠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8年间,相怀珠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查处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有关案件过程中,先后收受两公司主管人员和黄光裕单独或指使他人给予的款、物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在负责办理北京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涉嫌贷款诈骗案过程中,伙同妻子李善娟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黄俊钦给予的港币20万元。

  此外,相怀珠还在办案中,收受其他当事人给予的奔驰越野车以及美元和人民币贿赂。北京市高级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相怀珠的定罪及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