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March 13, 2011

新疆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公布2010年十大典型案例

  亚心网讯(记者 张冬梅)? 为迎接即将到来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昨日,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公布了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10年十大典型案例,以震慑不法分子。

   同时乌市工商局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生活中遭遇消费陷阱,可拨打消费投诉热线12315维权。

  ??案例一

  李某无照销售过期饮料案

  2010年2月1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市场巡查发现,李某涉嫌无照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果肉椰子汁,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李某于2009年5月1日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在乌市某库房从事销售饮料的经营活动。同期当事人购进果肉椰子汁62件, 购进60元/件,销售价70元/件,共计销售50件,销售经营额3500元。经认定,其销售的该批次果肉椰子汁为超出保质期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做出: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2件;2、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张某销售无中文标识饮料案

  2010年4月14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张某涉嫌销售无中文标识的韩国饮料,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张某于2010年1月28日购进一批无中文标识的韩国饮料共50件,在其经营的乌市某便利店进行销售,于2010年4月14日被执法人员查获。非法销售额共计3000元,获利12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构成销售无中文标识食品饮料的行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做出:1、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2、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艾某无照销售过期饮料案

  2010年6月4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举报电话,反映在某出租房内存放有大批过期饮料,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艾某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乌市某出租房内涂改饮料的生产日期,拟冒充合格饮料进行销售。共计涂改 "花城"牌"名牛"、"纤牛"及"冰红茶"等过期饮料2969件,货值金额24.94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过期食品及无照经营行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做出:没收2969件过期饮料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袁某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2010年1月5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市场巡查时,发现袁某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某平房内涉嫌无证无照生产销售不合格饮料,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袁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于2009年12月使用自来水、食用香精和食品添加剂勾兑各种饮料。截至2010年1月5日,袁某非法生产桃汁饮料、橙汁饮料等10种饮料,共计1986箱,拟以每箱1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被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查获,非法经营额35748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做出: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饮料行为;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不合格饮料1986箱;3、并处罚款50047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