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March 13, 2011

人大代表称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机制需要完善

  本报记者邓红阳

  “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但诉讼监督又是检察工作中相对薄弱的一个环节,还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法制日报》记者谈起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现状时,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认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亟待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予关注。

  蔡宁代表认为,造成这种现状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多为原则性的规定,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二是一些司法机关和群众还没有完全认识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和意义,有的机关自觉接受监督和配合监督的意识不强,甚至持抵触情绪;三是检察机关自身还存在着对诉讼监督职能定位认识不全面、监督意识不强、监督重点不够突出,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因此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决定。”蔡宁代表分析说,全国至今已有22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及包括郑州市在内的若干个市级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决议或决定,实施后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决定积累了经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条件已经比较成熟。

  蔡宁代表认为,虽然一些省份出台了决议或决定,但有的由于出台时间较早,其中的一些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的实际情况,而且地方出台的决议或决定只停留在地方立法层面,不利于国家法制统一。另外,监督法颁布实施后,人大常委会不再进行个案监督, 但可以通过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来继续发挥人大监督的延伸作用,进一步贯彻落实监督法,提高人大的监督实效。

  蔡宁代表建议,决议或决定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强调检察机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明确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确定检察机关实施诉讼监督的重点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要求有关机关依法接受、配合、支持检察机关的监督,强化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权威性;规定完善配套的保障机制,制定刚性的程序规定和明确的罚则,对不接受检察机关正确监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等等。

  记者从河南代表团获悉,蔡宁的这份建议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菊梅等代表的高度关注,已作为一份正式议案向大会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