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窦红梅)针对一些经销商对紧俏型轿车加价售车,昨天,北京、天津、上海等21个消协组织联合发布维权观点,一致认为加价售车或变相加价售车“是一种供求决定价格论掩盖下的违法行为”。
消费者郭女士抱怨,去年底想订一辆新车,结果经销商竟说要加3万元“提车费”,还要等待三四个月。“经销商对紧俏车型狮子大开口,仅仅用‘物以稀为贵’来解释就合理吗?”21个城市的消协组织一致认为,加价售车不但违反国务院价格监管法规,而且侵犯正常排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收取加价款实际上是收取商业贿赂,强制搭售汽车装饰则涉嫌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国税局车购税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汽车经销商坚持不给“提车费”开具任何发票,因此流失的税款将包括增值税和车购税两种。以一辆销售价格20万元、排量在1.6升以上的车辆计算,20万元车价应该包括车辆本身的制造成本和装卸、储存、装饰等费用。如果加收3万元“提车费”,经销商少缴了17%的增值税,买车人少缴了10%的车购税,一辆车就将流失数千元税款。“累积起来,这将是一笔数额巨大的税款。”
市消协分析,即使在消费者要求下,有些经销商把加价款开具成“装饰费或维修服务费”发票,也同样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因为国家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核定依据是厂家指导价,车辆购置税税率约10%,而“装饰费或维修服务费”的税种属于营业税,税率只有5.5%。
加价款是急于提到紧俏车型的消费者,为超越排在前面的购车者额外支付的一笔“加急补偿费”,或称“加塞儿费”。21家消协组织认为,经销商将这笔费用塞进腰包,变相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而利用职务便利提前将车拿给“加塞儿者”,涉嫌收受商业贿赂。
市消协专家委员会律师邱宝昌表示,加价售车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理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且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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