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8月23日电 (记者 周兆军 郭金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8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人民调解法。该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矛盾的“东方经验”。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0多万个,人民调解员490多万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
随着中国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的变化,人民调解法律制度在组织规范、程序规范和协议效力等方面,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为此,人民调解法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该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该法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侮辱当事人的,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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