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September 14, 2010

女子报复“二奶” 残害七岁女童,因患精神病被判8年

  2010年1月1日,正当每个人都为新一年的到来沉浸于喜庆的氛围中时,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却发生了一起惨剧,受害人是一名年仅7岁的小女孩。佛山一名妇女将她对“二奶”的气愤发泄到无辜的私生女身上,年仅7岁的女童四只手指和耳朵被残忍地剁去,随后该妇女还将断耳和断指丢进了自家厕所,冲进了下水道。昨日,记者从佛山市禅城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对这起恶性家庭暴力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阿梅(化名)有期徒刑八年。

  ■案件释疑

  精神障碍导致痛下杀手

  根据阿梅的《精神鉴定报告》,原来阿梅在几年前发现丈夫“包二奶”并生下私生女时,就患有应激相关障碍。应激相关障碍是由心理、社会(环境)因素引起异常心理反应,从而导致的精神障碍,经常会出现“人格解体”。

  鉴定报告还指出,阿梅后来与丈夫关系紧张,生活中的创伤性处境一直没有得到改善。案发前又受到自己和亲生孩子患病、一家人外出旅游计划泡汤、自己要帮丈夫带私生女、丈夫对自己的要求不予理睬等多个急性应激事件的影响,再次发病,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明显削弱。

  “大妈”残害七岁女童

  小嘉嘉在医院有护工悉心照料。

  当天晚上7时许,嘉嘉(女,7岁,化名)跟随平日照顾自己的阿姨,到了父亲家,见到“大妈”阿梅。嘉嘉是父亲霍某与“二奶”所生的私生女,直到2006年的一天,霍某的妻子阿梅接到“二奶”打来电话后,才知道丈夫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而这时,小嘉嘉已差不多4岁了。

  当晚8时许,带嘉嘉的阿姨有事走开不久,不知何故,阿梅忽然间气上心头,将嘉嘉拖进厨房,拿起一把菜刀便朝她的头上砍去,嘉嘉的左耳耳廓瞬间被砍掉,血迹溅满厨房地面。嘉嘉哭喊着,拼命地挣扎着跑出厨房,却又被阿梅拖回,她将嘉嘉的小手用力按在切肉的砧板上,“咔嚓”又是一刀,小嘉嘉右手除了拇指外的四根手指,被齐刷刷切掉。

  不仅如此,残忍的阿梅随后又把断耳和断指全部丢进自家厕所,冲进下水道。 孩子被砍的耳朵与手指无法接回。

  精神病不等于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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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阿梅犯罪时患有精神病,那为什么还要受刑事处罚呢?宣判后,本案主审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说,患有精神病并不等于不用对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该法官说,如果精神病人发病时,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造成的损害后果是不能归究于其自身的。虽然被告人阿梅精神病发病与最终的危害行为具有直接因果联系,但是阿梅对作案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均有认识,事后能够清晰地向公安机关交待作案经过,可见被告人是受到疾病因素和现实因素的共同影响犯罪的,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不能像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一样,根本不用负刑事责任。

  据《广州日报》报道

  患精神病从轻判八年

  事发后,回到家的霍某急忙把嘉嘉送往医院救治,医生觉得事有可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介入侦查后,将被告人阿梅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嘉嘉左外耳廓基本缺失,仅少许根部附着,右手掌第2、3、4指近指节起缺如,第5指末指节半节缺如,损伤程度属重伤,伤残程度为六级。

  警方随后又委托相关医学机构,对阿梅当时的精神状况作鉴定。经鉴定,阿梅患应激相关障碍,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近日,禅城区法院对阿梅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阿梅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六级伤残,留下严重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阿梅作案时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阿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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