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December 27, 2010

张家港军人子女享教育优待

  记者昨天从张家港市民政局获悉,该市已于近日出台了《张家港市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实施意见》,在教育费用上对该市残疾军人、烈士子女等优抚对象给予了一定优待。

  据了解,上述《意见》的优待对象包括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和军转干部子女。《意见》规定,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习期间免交杂费、书本费,在高中及以上阶段公办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减免50%学费,对其中寄宿生酌情给予补助,以上两类优待对象在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校方降20分录取。残疾军人、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校方招生时降10分录取,残疾军人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此外,《意见》还规定,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校方降20分录取,不得收取省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现役军人子女可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军营附近的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理入学,学校须及时接收,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何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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