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March 19, 2011

交警酒驾撞死路人被判3年

  据《广州日报》报道深圳一交警酒后驾驶宝马车撞死路人,逃逸并制造假事故现场。18日,深圳宝安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原交警王凤礼被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酒后驾宝马撞人

  王凤礼,男,1982年生,案发时是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光明大队公明中队民警。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凤礼在2010年1月2日晚参加朋友婚宴,酒后驾车回住处路上,撞倒正在该路段机动车道行走的被害人邹为贤。王凤礼在交通肇事后径直离开现场,路过的群众立即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邹为贤抢救医治无效死亡。

  伪造现场开处理单

  3日13时许,王凤礼叫人将涉案车辆开走维修。5日,王凤礼在当地公明北环路西田路段制造假事故现场,并亲自开具《快速处理单》。

  宝安交警大队于2日21时45分许接到指令赶赴现场勘查后,于3日上午确定肇事车辆为白色宝马三系列E46的318i与325i低配置车辆,并登报协查。

  13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接群众匿名举报,称有一辆车牌为粤BC9188的白色宝马小轿车较为可疑。据此,办案民警与该车车主王汉明取得联系,王汉明转告其儿子王凤礼,王凤礼主动给宝安交警大队打电话。

  王凤礼经交警支队纪检人员谈话教育后,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赔偿死者家属60万

  王凤礼归案后,委托其家属积极对被害人邹为贤家属进行赔偿,共计赔偿6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不追究王凤礼的刑事责任。

  宝安法院认为,王凤礼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身为交通警察,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后逃逸,逃逸后又毁灭罪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在交通事故后的不正确处置行为,反映出其有一定的主观恶性,虽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但其在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等方面表现均不够典型。因此,法院决定不对其减轻处罚,亦不考虑适用缓刑。

  最后,法院判处其犯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