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下午,昆明市安监局就《昆明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举行听证会。《规定》提出,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拟将按工程造价的1%至2%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确保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完善和改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
《规定》适用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以及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山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轨道工程、通信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
《规定》明确,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管理,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之前,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次性存入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工程开工阶段40%、合同工程量过半阶段40%、竣工阶段20%的比例拨付。
安全生产费用用于11类范围,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备设施,以及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等。
根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计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不得减免、不得拒支拖欠、不得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费用并单列,但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计取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其中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不低于2.0%,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不低于1.5%,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低于1.0%。
来自基层安监部门、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建设企业等单位的代表,就规定适用的主体、安全生产费用交纳的比例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记者李严报道 (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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