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陈小姐的借记卡被他人伪造并刷卡,造成经济损失40114元,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借记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温州网·原创报道】人在温州,银行卡也在手上,钱怎么被人在杭州取走了?温州的陈小姐遭遇了一桩怪事,手中的一张建设银行的卡,被人取走了4万元。日前,龙湾法院一审判决,建行温州开发区支行要向陈小姐赔偿这笔损失。
陈小姐说,2005年,在中国建设银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办理了一张乐当家白金卡。办了这张卡后,张小姐就一直有在使用。不过,2010年3月5日,陈小姐在用这张银行卡时,着实让她吃了一惊。“卡里的钱只剩600多了,之后查了一下,发现这张卡在杭州被人取了4万元。
发现这个情况后,陈小姐就向龙湾警方报了警。调查发现,3月3日,有人用伪造的卡在杭州建行ATM自动取款机里取走了2万元。3月4日,在杭州其他银行的自动取款机里,张小姐的卡上又被他人用伪造的卡取走了2万元,并被扣除手续费114元。
今年5月份,张小姐将建设银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告上了法庭。张小姐说,这张卡她一直带在自己的身边保管,卡的密码也只有她自己知道,如今卡里的钱不翼而飞,她和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方面应当负有责任。而建行开发区支行认为,张小姐可能委托他人取钱,而且已经尽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存在过错。
最后,龙湾法院审理认为,陈小姐在建行开发区支行办理了银行卡,并陆续往卡里存钱,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不法份子利用伪造的卡取钱,银行方面应当有能力鉴别。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陈小姐的借记卡被他人伪造并刷卡,造成经济损失40114元,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借记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卡被复制造成损失的事情屡有发生。记者也提醒,市民在使用卡的时候应当注意保密,同时,银行方面也应当提高辨别银行卡真伪的能力,提高安全性,公安机关也应当加大对伪造银行卡行为的打击力度。(记者:应忠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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