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表示:不符合标准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南方日报讯(记者/夏小荔)明日起,佛山市将执行国Ⅳ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昨日,记者从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获悉,不符合国Ⅳ标准的,交警部门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上牌。
据了解,按照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等五部门联合发出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要求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对在珠三角地区办理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机动车不符合国Ⅳ标准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9月1日起执行国Ⅳ标准的车辆类型是指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即包括M1、M2和N1类型的汽油类等点燃式发动机汽车;重型气体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即包括M3、N2和N3类的“LNG”、“CNG”和“LPG”类气体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同时,柴油发动机汽车执行国Ⅳ标准也将从全市实施广东新标准柴油供应后同时实施,具体的实施方案将会在稍后公布。
“对在2010年8月31日前已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转出登记,但未转入佛山地区的机动车,如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Ⅳ标准但符合转入地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转入地可以办理机动车登记。”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办理转移、变更登记的转出时间以车管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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