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December 18, 2010

香港醉驾新法:酒精超标越多刑罚越重

  《2010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简称《条例》)17日正式在香港生效,新条例大幅增加酒后驾驶和其他严重交通罪行的罚则,首次引入醉驾三级递进刑罚制。

  正式实施的道路交通条例首次引入三级递进罚则,酒精比例超标越多,刑罚越重,初犯者最少停牌6个月,重犯者停牌2年至5年。危险驾驶和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行重犯者的最短停牌期,同样增至分别2年及5年。《条例》还新增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被定罪者可被罚款5万元及监禁7年,初犯者会被停牌最少两年,重犯者被停牌最少5年。据了解,相比原法例,新法涉及严重酒精超标,最高罚款额、最高监禁期和最短停牌期,比修订前罚则各增50%。

  配合新《条例》实施,特首曾荫权16日在博客撰文,劝谕驾驶者圣诞新年节日期间切莫醉驾。曾荫权首先回忆中学老师诸志成去年平安夜被醉驾者撞死,以及去年年初因醉驾导致六人死亡的一起严重车祸。

  曾荫权在博文中说,“记得当天赶赴现场,愁云惨淡,死者的家人泣不成声。其中一名死者的叔父以沙哑的声线向我哀诉,悲痛得在电视镜头面前下跪,要求我加重刑罚,严惩不贷。我心里万分难过。”随后,香港特区政府通过立法,加强对醉驾惩罚。曾荫权在文中承认,无论多严厉的刑罚,也难以杜绝一切犯法行为。佳节当前,希望司机保持警觉。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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