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唐梦 通讯员/凌蔚)正在看电视,彩电突然发出轰鸣声,随后冒烟着火引发火灾,新装修的房屋付之一炬。屋主将电视生产厂家告上法庭,禅城法院近日一审宣判该案,判处电视生产厂家赔偿屋主财物损失、房屋修复、房租、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3万多元。
2009年2月6日下午4时许,陈女士的母亲在家中看电视时,彩电突然发出一声轰鸣,屏幕当即变黑,随后又冒起了黑烟,并散发出呛人的气味。受惊的陈母回过神后,马上到门口关闭电源。但这时彩电已经浓烟滚滚,引发了大火。不久,消防部门出动多辆消防车赶来,好不容易才将大火扑灭。禅城区公安消防大队调查认定,火灾的原因是客厅彩电故障。
火灾发生后,陈女士发现自己精心装修的房子被大火烧得一片狼藉,房内大部分家私电器被烧坏,自己不得不另行租房居住,以便重新装修房屋。之后,陈女士向禅城区消委会投诉。由于与厂家在赔偿数额上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以失败告终。2009年5月,陈女士一纸诉状将彩电生产厂家告上法庭。
在陈女士看来,彩电用得好好的,怎么会突然冒烟呢?肯定是存在产品缺陷。被告则认为,彩电交付使用10年都没有出现问题,因此冒烟并不代表存在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的规定,由于国家对电器产品并没有强制标明安全使用期的要求,电器在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造成损害的,消费者丧失损害赔偿请求权。
禅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没有明示彩电的使用年限,应当认定涉案彩电仍在安全使用期内。根据说明书,彩电冒烟、声音异常属于不正常现象,在安全使用期的彩电出现上述情况,应当认定存在缺陷。因此,陈女士依法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法院还认为,在房屋重新装修期间,陈女士支出的必要费用与相应损失,被告也应当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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