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March 10, 2011

政协委员建议打击拐卖儿童买方市场

  买被拐儿比买赃车还罚得轻  政协委员建议打击买方市场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孙婷婷 朱小勇 张玉琴 黄艳) “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处罚,比收买被盗的车还轻!”昨日,微博打拐的领军人物于建嵘接受信息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者应该加重处罚。全国政协委员冯军昨日也递交了“关于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加大买拐者的法律责任的提案”,建议删掉对收买被拐儿童者不阻碍解救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并加重处罚。

  没人敢买就没有拐卖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昨日在接受信息时报记者采访时说,“没有需求的市场,就谈不上销售,所以无论是拐卖方,还是买方都应该加重处罚,你看我们的那副漫画,目前我国的《刑法》中,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处罚,比收买被盗的车还轻。”

  于建嵘表示,在通过全国政协委员冯军递交的提案中,他们建议删除《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第六款的规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于建嵘称,删除第六款的目的是把这一从轻酌定情形,交给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形灵活把握,不再是当然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从而达到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目的。

  韩红建议设儿童保护司

  全国政协委员韩红昨日在记者会上说,“我想得更多的是,当孩子被解救出来以后后续安置问题,孩子救出来以后谁去养?”。为此,韩红建议设立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现在流浪儿童的管理都是跟流浪的大人一起管理,会造成很多不便。我建议是,公安部、民政部这些能够直接关系儿童权利的政府部门建立专门的儿童保护的司局,以加强政府对困境儿童的国家保护。”

  她建议,希望国家建立“三级监护干预机制”。一是,防患于未然的早期社区干预。二是,有效而及时的行政干预。三是,提出可操作的明确司法干预权。韩红说到一个让人心疼的例子:“前两天我碰到一个孩子,14岁,父母离婚以后,孩子判给了父亲管,可是父亲根本没有管,这个已经被扔掉三次了,孩子每天睡在水泥管子里。”韩红表示,国家政府是不是可以出台相关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取消父母监护权?

  律师:“几乎所有买家都被免罚”

  从2009年开始,“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律师张志伟就一直在建议立法机关尽快修改《刑法》第241条第六款。对于“免责条款”纵容了拐卖行为的蔓延的疑问,张志伟认为,法律是把双刃剑。大家发现,买来孩子绝大部分都不会虐待,公安通过强制手段也很少遇到暴力抗法,执行的结果是,几乎所有的都被免除处罚了。导致绝大部分犯罪被放纵,犯罪成本非常低,买家会想,买了就买了,解救就解救了,再买一个吧。

  张志伟说,之前有些电视节目说,要有宽容心态,养父母也受到了伤害。但这种导向是错误的,立法上必须要解决。至于是否应提高量刑标准,张志伟表示,量刑的多少还是其次,老百姓要看到的是结果。如果买小孩的解救了后就没事情了,那所有人都会来仿效。如果你抓了这些买家,哪怕你第二天把他放了,对其他人也有个震慑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薛淑兰也表示,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能够刺激拐卖的发生,给被拐卖儿童的家庭带来巨大灾难,所以对于收买行为的危害性不能低估。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了七种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其中有一条对刑法第241条进行了补充,即收买多名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以及解救之后再次收买的,应当追究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