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期间巧遇房产新政出台,放贷银行要求购买第三套房的买主至少支付六成首付款,买主遂以房产新政出台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为由要求退房,因遭卖主反对而起诉至法院。昨日,记者从蜀山区法院获悉,合肥第一例房产新政退房案因当事双方庭外和解而告终。
2010年3月28日,温某与钟某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温某购买钟某位于合肥市某小区内房屋一套,总价为62万元。不久,我国住房贷款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明确要求二套房首付款不得低于总价的百分之五十,同时大幅提高三套房首付比例。
因温某已经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两次,所以放贷银行以房贷次数为标准,认定温某购买的房子属于第三套房,要求其至少首付六成购房款。这比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多出78000元,温某感觉无力筹集。温某认为,国家政策发生重大改变,导致其无法筹集首付款,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希望解除合同并收回1万元定金。
对此,房屋卖主钟某认为,房产新政出台导致房价首付款提高属于可以预测的商业风险,温某投资房产理应承担风险,如不履行合同就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不同意退还定金。
据了解,承办法官分析案情后认为,对于房产新政出台,原被告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均无法预见得到。新政出台直接导致原告温某需多付78000元首付款,对此原告已无力筹集,如果继续履行合约明显对其不公平。法官认为,此种情形虽不属于不可抗力,但属情势变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后经法官调解,原被告双方均认为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更符合各自的权益,于是就合同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充分协商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很快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随后,原告申请撤诉。
占峰 本报记者 何钱源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