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August 26, 2010

醉驾本身的“情节”不够恶劣吗?

  醉驾本身的“情节”不够恶劣吗?

  刑法修正案草案把“醉酒驾驶”定为犯罪引起各方关注。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这部草案时就这一新增条款纷纷发言,不少组成人员建议修正案草案应减少醉驾限定条件,同时应加重对醉酒驾驶肇事特别是致人伤亡的惩罚力度。 (详见本报今日A13版)

  □本报评论员 高路

  关于醉酒驾驶入刑,草案是这样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入刑被视为此轮刑法修正的一大亮点,但“情节恶劣”这个条件设得确实有点莫名其妙,酒后驾车,如同马路上的流动炸弹,随时可能引爆,引发恶性交通事故,其情节本身就已经够恶劣了,再加个“情节恶劣”的限定条件,这不是多此一举吗?

  什么样的醉酒驾车才叫情节恶劣?是指酒喝得过多、车开得太快?还是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草案中没有言明,但显然,如果给酒驾的情节大致分几个等级的话,除非造成严重的后果,相信大多数的酒驾不属于“情节恶劣”的那一类。也就是说,民愤极大、社会潜在危害性严重的醉酒驾车,虽然顶着无数骂名,但因为还有“情节”恶不恶劣的区分,大多数仍然不能以刑法治罪。如果这样,那么这条貌似严厉,其实很宽容的法律条文,除了让那些管不住自己嘴巴的人偷着乐以外,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代表委员们的质疑无疑是非常有道理的,“醉酒驾车就是犯罪”和“醉酒驾车情节恶劣的才是犯罪”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几轮严打醉酒驾车中,大家普遍认为,导致醉酒驾车屡禁不止的原因在于处罚过轻,很多媒体发出“宜用重典”的呼声。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道路上驾车追逐竞驶,主观故意、行为放纵、后果严重,理应严惩。

  法律应该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告诉大家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但显然,这条标准模糊、弹性十足的法律条文,不但起不到这样的作用,还很容易造成“双重标准”的质疑。就像吸烟,河北枣强县可以引用《消防法》规定,以情节严重为由行政拘留了10名在网吧内吸烟的人员。而在另外一些城市,吸根烟就像吐口气一样自由。

  刑法讲究“宽严相济”的原则,该宽从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如果说对75岁以上老人,从人性关怀的角度说应该宽宥的话,那么醉驾就属于应该严厉打击的那一类。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原因,不管有什么样的“情节”,开车前喝酒都是在拿别人的生命开玩笑,是明知故犯,不但应该单独入刑,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数罪并罚。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