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August 11, 2010

房客VS房东为租房押金打官司

  【案情回顾】

  从2007年4月起,巫某租下高某位于松江区的一处无证厂房,租赁合同期满前,巫某又与高某续签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租期延长到2011年4月,租金为每月1.93万元。巫某等人支付押金4.65万元。双方同时约定:厂房北面配电房前的户外货梯属于承租方所有,合约终止时,租方需要自行拆除。去年巫某搬出,要求对方退还押金。遭拒后,巫某认为对方故意提供违法建筑,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状告高先生父子讨押金。而高某则反诉巫某,要求他们付清水电费,并赔偿损失。

  【审判结果】

  法院驳回双方诉请。法院经审理认为,巫某等人在2007年4月起就租赁高某的厂房,在2009年3月续签之前就已知厂房和宿舍楼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双方仍续签租赁合同。巫某等人已撤出租赁房,将租赁房返还给出租方,应视为双方解除合同。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已于巫某等人起诉之前终止,原告起诉合同无效的诉请于法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分析】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巫某等人未依约将货梯拆除,高某自然不必返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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