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September 15, 2010

云南下月起农民林地可有偿转让

  新闻速读 10月1日起实施的《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明确,农户可依法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的使用权,但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林地流转必须到县一级流转中心办理手续,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本报讯 记者冯丽俐报道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手持林权证的农户们迫切希望自己名下的林地能够有更多收益。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的《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明确,农户可依法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的使用权,但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

  需要强调的是,农户名下的林地可有偿转让,但并不是想买林地的人到农户家付了钱就可以成交,林地流转必须到县一级流转中心,否则不受法律保护。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就即将实施的《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林业厅副厅长王德祥就林地流转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他说,林地属于农用地,同时也是国家的重要资源,集体林权改革后,农户获得了名下林地70年的使用权。我省77%的农民居住在山区,从个人角度来说,不主张农民失山失地。但千家万户的小生产模式,又不利于规模化发展,因此,在流转中要求必须到林权流转中心办理流转手续,同时明确规定转让后林地用途不变,受让方要履行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以及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等义务。

  目前我省林权流转的受让方多是农业的龙头企业、造林大户,省林业厅希望这些企业和农户加大投入、科学造林,大力发展不砍树的产业,比如发展核桃等经济林木,充分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如野生菌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收益归集体所有,其收益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林业生产、乡村公益事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分配。

  我省是林业大省,林业用地面积居全国第二,林业资源丰富,林权改革后林地纠纷也较多。据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副主任张耀武介绍,截至去年底,全省已排查山林纠纷16万多起,纠纷涉及国有、集体、个人和非公经济主体等多种林权权益人。为解决好此类纠纷,《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还明确规定,林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行调解或者处理。在一个村民委员会管理范围内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林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调解或作出处理决定;跨村民委员会管理范围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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