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薇)业主徐女士认为物业入驻地下室影响了自己的生活,起诉物业索赔9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判决物业赔偿徐女士1.8万元。
徐女士是顺义区水木兰亭小区三层业主。她诉称,2005年,小区物业未经业主同意便进驻到她所在单元的地下室办公和住宿,与业主共用一个单元门。她认为,物业非法占用的单元门内、门外的面积是业主的公摊面积,物业还在地下室使用高功率电器做饭,造成极大安全隐患,门禁系统失效,卫生脏乱,使其安全和生活质量受到严重影响。因多次协商未果,她起诉要求物业迁出地下室,并按照每日50元的标准,赔偿她5年多来的损失共计9万余元。
开庭时,小区物业辩称,其在地下室办公是根据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约定。具体房屋由开发商提供,该小区没有其他物业的专用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小区物业未尽审核义务入驻地下室,影响了徐女士对所购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因物业入驻地下室是为了从事营利活动,作为获益者,应向徐女士赔偿损失。法院综合考虑其对徐女士的影响程度,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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