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在乐清打工的李女士日前反映,自己使用的建设银行的储蓄卡遭遇“怪事”。有人分13次,从这张卡上取走了累计315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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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网·原创报道】“银行卡都还在自己身上,却在厦门被人取走了3万多元。”在乐清打工的李女士日前反映,自己使用的建设银行的储蓄卡遭遇“怪事”。
李女士说,2010年在中国建设银行乐清清远储蓄所办理了一张储蓄卡,之后一直有在使用,并往里面存钱。“11月30日,我准备取钱的时候,发现里面的余额只有几十块钱了。”李女士说,11月28日晚上她还查询过自己卡上的钱,卡里还有31582元。
一查询才知道,11月30日,有人分13次,从李女士的这张卡上取走了累计31512元。想着自己辛苦打工积累的工资就这么消失了,李女士不由得焦急万分,于是向乐清市乐成镇派出所报案。
在报完案后,李女士又回头去找银行方面交涉。李女士说,事发后的一个月内,她曾经数次找过银行方面的负责人,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于是,李女士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的法律顾问金海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储户卡内资金异地被取走,有可能是储户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前往异地取款,另外,也有可能是储户密码保管不善,在储蓄卡被复制的情况下导致卡内资金遗失。对于银行卡密码的保存,金海辉认为“我们的合同中都有约定,储户有保管银行卡密码的义务。”
不过,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侯勇作为李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银行卡还在身边,第三者凭复制的卡就可以任意取款,这本身就说明了银行的安全系统存在问题。”侯律师表示,储户在银行开户获得银行卡,实际上就与银行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银行未能替储户尽到保管卡内资金安全的义务,就是一种违约行为。
对于当天该银行卡被取款31512元,侯勇提出了质疑。银行卡每天在柜员机取款限额为2万元,之所以会发生超额取款,是由于建行系统原因造成的。
侯勇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建行既然未能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就此赔偿存款人的一切损失。
针对这个案件,目前法院方面还没有判决。记者了解到,2010年8月,温州陈小姐也遭遇了类似的事件,手中的一张建设银行的卡,被人在外地取走了4万元。结果龙湾法院一审判决,建行温州开发区支行要向陈小姐赔偿这笔损失。
银行卡被复制造成损失的事情屡有发生。记者也提醒,市民在使用卡的时候应当注意保密,同时,银行方面也应当提高辨别银行卡真伪的能力,提高安全性。(记者:应忠彭 通讯员: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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