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时报 记者 庞继光 嵩明县嵩阳镇西南街社区居委会第五小组小组长焦某代表村民,与嵩明某地产开发公司打官司讨要合理赔偿。花费了3年精力,打赢官司后,开发商赔偿村小组614万元,焦某向村小组索要打官司的开支——赔偿总额的30%,共184.2万元的费用。目前已经拿到70.1万元。9月2日,居委会发布公告,将再赔偿90万元给焦某。
昨天,许多村民赶到居委会,认为焦某打赢官司,可重金奖励,但不是这么多。村小组长焦某介绍,打官司时,自己垫了许多钱,再赔偿90万元,也不够本。
部分村民还发现, 最起初村小组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一式十份,但到要打官司时,村上竟然没有合同的影子。要打官司,得再花钱购买这份合同,而这取证费用竟然高达60万元。这令很多村民想不通。
社区居委会主任
30%的开支是多次开会商定的
昨天上午,西南街社区居委会楼下的墙上贴着一张大红纸的公告。上面写着:根据2007年8月26日第五支部党员会议及2008年10月23日群众会议通过由焦某负责景观小区官司,打官司的费用开支,是挽回损失的30%。已挽回损失614万元,合计开支为184.2万元,现已支付70.1万,还剩114.1万元,焦某要求支付。经嵩明县法院、嵩阳镇领导及西南街社区居委会多次协调,现达成意见为:除已支付的70.1万元,剩余款项将一次性按90万元付清,以后将不再涉及景观小区官司事宜(其中,该款包含所有涉及人员及所有垫付的费用,由焦某负责支付)。若有异议,请于三日内到社区居委会提出,否则将按上述意见执行。
村小组长向村小组索要30%的费用,这究竟是什么事情?昨天,西南街社区居委会主任李金福介绍,这是根据有关会议记录等做出的决定。这也是当时村民开会通过的,得执行。
李金福说,1998年他就在第五小组担任组长,当时就与嵩明某地产商签用地合同,建设景观小区。签合同时就明确,开发商不支付土地资金,所开发的某条路的商铺一半归村小组所有,但后来没有结果。2000年,他调到村委会(现在改为居委会)。2006年,村上找开发商讨要商铺,但开发商不认账,村小组才与开发商打官司。居委会支持村小组打官司。
他拿出两份复印件说,这是当时村上群众和党员开会的决定。其中一份是2007年8月26日,村小组党员会议记录,有13人签字。他指着两段话说,这就是生效的地方。记者看到有一段话为:“费用占官司的20%—30%,主要为收集材料等各项开支。目前,所有费用均由本人垫支。经到会人员一致同意,必须支持这官司打到底。涉及的费用问题,可以用法院判决的30%来兑付。”
另外一份是2008年10月23日的第五小组全体户长会。其中有段落写着:在打官司以前,开过三次党代会、两次群众会,都在没有标的的情况下,定为总额的30%用于开支所有费用。按照前几次会议定的费用达180万元左右,到现在已经支付的是律师费、鉴定费,已开支并由对方出具了相应的发票。接下来的是购买合同的费用及其他后续杂费、支付三年来参与官司有关人员的劳务费、招待费、车旅费等。
李金福说,这些记录有群众和党员签字,是生效的,不是儿戏。2008年10月,对方赔偿款到账后,只支付给焦某70.1万元。前几天,焦某到法院准备打官司,但多次协调,将费用减少为90万元。为此,居委会进行公示,准备将款兑现给焦某。
他表示,群众反映的再开会进行表决,这是不可能的事情。
村小组长说:这些钱还不够成本
未解释“为什么花60万买合同”
“现在只是再给我90万元,我亏本了。”昨天下午, 村小组长焦某拿出一堆笔记本和4份手写的资料说,“90%的群众是赞同我拿30%的,这包含了律师费、取证费等各项费用。当时是开会同意的,并签了字。”
他指着笔记本说,这是会议记录的原件,只能给记者看一下,不准复印。4份手写的纸上记录着一些情况:2007年9月15日,户长会议决定,买合同协议10%、律师费10%、签定杂费等开支5%(焦说是第一次群众会议);2008年6月4日户主大会记录:中院判决了570万元,对方提起上诉,等高院判决最终才能算官司赢,但官司的费用是全部金额的30%(焦说是市中院一审判决后,讨论继续打官司事项)。
焦某说,官司这事情,在开庭前就与对方扯了1年半时间,打官司花了1年半,一共花了3年时间。这些钱不是个人得,而是要支付律师费、取证费、鉴定费、相关人员的费用等。能够拿到90万元,还不够这些开支。这比规定的少了25万元,就当这钱是为大家做贡献。“当时拿村上的工资就是800多元,能够做什么?所以多数是做贡献。”
而针对“买合同”的费用是给谁?30%的费用依据是什么?他均没有资料或者给予正面回答。
多数村民的意见
可以给一部分奖励,但30%太多
“没有想到,官司赢了,我们村600多人没有得到多少钱。”几个村民看了公告后说,赔偿的600多万元,每个村民得到1万元,还得拿出2000元给村小组长,这不合理,也不合法。
“不能再支付了,许多费用没有依据。”村民余某说,焦某身为村小组长,打官司是分内的事情,也是应该做的事情。整个官司赢得600多万元,他一个村小组长就要拿走30%,做得太过分了。作为一个村小组长,在任期内拿着工资,就是要对群众负责,尽义务。村上有这官司,迟早是要打赢的,焦某能够早打赢,这说明他工作能力强。打赢了官司,拿到了钱,群众同意给予他一部分奖金。如果打赢官司,就要总额的30%,这说不过去。
许多村民不认可焦某说的签字的事情。他们说,每次开会,村小组都要给村民10元钱,签字是领钱时签的字,而不是同意支付30%的费用。许多村民认为,要开群众大会进行讨论,可以对焦某进行奖励,但费用不是这么多。“他打官司用了多少钱 ,只要把账拿出来,我们可以给他报。”
对于村民的这些说法,焦某表示,有些是送礼的,根本没有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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