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September 9, 2010

山东省:清理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严禁向农民摊派

      新华社济南9月9日电(记者焦国栋、骆珺)山东省财政厅近日印发通知,规定用于清理和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专项资金采取县级统筹、上级财政奖补方式筹集,严禁各地假借各种名义强行向农民摊派。

      山东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是指在2005年底前,各地因举办农村义务教育事业而形成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及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支出。

      山东规定,各地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支出须在预算编制中单设科目、单独反映,不得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不抵顶各级对教育的正常投入以及按规定应安排的教育经费。在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过程中,山东要求各地一律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推进。

      为确保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山东省财政明确表示,此项资金将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分账核算,不允许市县财政部门单独设立偿债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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