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September 9, 2010

理财产品销售格式化 超出预期收益部分归谁所有?

  众所周知,股票、基金和投资分红保险等理财产品,亏损部分全由客户自己承担。而家住昆明市西坝新村的王先生近日却发现,他打算到银行购买这些理财产品时,但几乎所有银行的理财经理都只谈预期收益,而回避产品到期后,超出预期收益的处理办法。对此,昆明多数银行认为超出预期最高收益率的部分应该归银行得,而有些银行甚至说,不可能超过预期收益,因此不存在归谁所有。

  理财产品格式化销售

  在招商银行昆明时代广场支行,理财经理向客户推荐了一款名为“节节高升”的理财产品(2010年第207、208期),发行时间为9月1日至3日。其中207期的投资期限为35天,预期收益为2.8%(客户注:所有银行标注的预期收益均为最高预期收益),208期的投资期限为56天,预期收益为2.95%。其中,208期产品的电子合同中写到:“该产品拟投资的资产组合预期收益率约2.95%,则客户可获得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可为2.95%。”那么,如果超出了预期最高年收益,超出的部分客户是否也可分享?这名理财经理表示:“谁都不会知道是否会超出收益。”如果超出预期收益了,其收益是不是只能归银行所有?该经理说:“银行销售此类理财产品,也是以最大赢利为目的。”

  事实上,这种现象并非某一家银行才有。在中国银行东风西路一营业厅内,一名姓张的投资理财师向客户推荐了一款“千禧红E”的理财产品,称银行会将该产品盈利的70%分给客户,30%作为银行的销售等费用。对于产品到期后,超出预期收益部分,银行是否也会按70%的比例将超出部分分给客户?这名投资顾问称:“银行不是慈善机构,慈善机构做事也不一定就是白做事。”

  细心的投资者会发现,眼下银行在销售这些理财产品时,几乎采用的都是行业化格式合同,投资者在与银行沟通时,根本没有就合同条约与银行进行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在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签字表示同意。

  银行打“擦边球”

  投资者郭小姐认为,银行在销售合同中没有对超预期理财收益说明处理,显得很不公平。加之理财产品中大多数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有些银行还在产品说明书上标明了“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既然购买人在买入该理财产品后,可能会承担“重大的本金损失”风险,那么客户也应该享有本金可能带来的最大收益,而不是只能得到银行估计的预期收益。如果不能改变这样的状况,那么银行也应该和投资者一起,共同来承担可能出现的“重大本金损失”风险。

  郭小姐表示,银行应该在理财产品说明书和销售合同中,取消“最高预期年化收益率”等字样。

  针对这样的问题,银行方面又有何说法呢?设在昆明东风广场附近一银行财富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银行这样做,也是为了应对理财业务中潜在的风险系数。他表示,银行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首先是银监会要求各银行在销售各类理财产品时,不得向投资者作任何无风险收益的承诺。如此一来,各银行如果不打“擦边球”,不用“最高预期年化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产品到期后如果没有达到承诺的收益,银行就有可能要向投资者补贴收益差。另外,各家银行在设计每一款理财产品时,都会先考虑到投资期限内的各种综合因素,预算出这款产品到期后所能达到的最高收益率,留下部分收益率作为银行的相关费用后,为投资者设定一个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作为购买的参考值。

  云南的肖律师认为,银行和投资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投资者在购买此类理财产品时,银行若只与其签定的是格式合同,而银行在这份合同中又没作出特别约定,投资者有权要求银行对交易条款作出说明。

  (来源:云南法制报 作者:朱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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